江苏省隧道与地下工程中心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试 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江苏省隧道与地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放力度,提高隧道与地下工程科研质量和水平,加强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江苏省隧道与地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章程》,设立隧道与地下工程中心开放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心开放基金来源主要由主管部门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的专项拨款,具体金额由中心每年列入年度计划。

    第三条 本基金实行项目制,由江苏省隧道与地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 第二章、资助范围

    第四条 资助项目范围

    (一)本基金资助对象为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均可申请开放基金。中心专职研究人员不能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开放基金。

    (二)申请开放基金,至少一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每个申请者一次只能申报一项研究项目。已获得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尚未完成的,不得再申请开放基金。基金。

    (三)申请开放基金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允许申报开放研究基金。

    第五条 开放基金项目采取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对有配套经费支持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中心开放基金每年评审一次。受理申请时间详见中心每年发布的基金申报指南,评审结果将在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申请者提出开放基金研究项目申请时,应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隧道与地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和内容一致的电子版(Word文档),申请书规格为标准A4纸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二)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学位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开放基金管理由江苏省隧道与地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由江苏省隧道与地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组织,采取专家联合评审的方式,评审专家须不少于三人,且至少包含一名中心技术委员会成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资助。

    第九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经江苏省隧道与地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审批后,正式批准立项。


  • 第四章、项目与成果管理

    第十条 经评审决定资助的项目,由中心和申请人签定《江苏省隧道与地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研究基金计划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按《江苏省隧道与地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中所列的研究计划、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严格执行,按时结项,接受验收。

    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重要事项变动,申请人须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及时报中心中心核准。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获得批准后,《江苏省隧道与地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计划任务书》的约定,拨付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的开支应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范围包括设计费、资料费、实验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研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受资助项目在研究时间过半时,中心对其进行中期检查。经考核检查,如发现开放基金项目因故中断或无法继续进行时,经中心主任批准后,可中断该项目基金的使用或者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结项后,必须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研究工作总结;

    (二)学术成果;

    (三)研究工作中的各种原始技术档案及目录清单。

    第十六条 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主要包括项目研究报告、论文、专利、著作、软件著作权、科技成果奖研究、等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江苏省隧道与地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署名单位是:Tunnel and Underground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Jiangsu Province(TERC)。

    第十七条 凡在开放课题资助下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的其他成果,必须明确标注“江苏省隧道与地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Supported by the Opening Project of Tunnel and Underground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Jiangsu Province(TERC)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在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类奖励时也必须作出同样的标注。

    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的成果归江苏省隧道与地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有。申请人对本开放基金项目所取得的专利、经济效益等其它成果,必须如实向江苏省隧道与地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汇报,

    第十九条 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仅可以将该商业秘密用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目下的义务,且只能由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使用。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保护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以防止商业秘密未经授权而被使用、传播或公开。除非对方书面许可,或该信息已被拥有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或已在社会上公开,该商业秘密在十年内不得对外透露。


  •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隧道与地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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